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作者:时间:2020-04-01点击数: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屡犯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  

(三)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四)纠集他人使事态扩大者;  

(五)勾结院外人员违法违纪者;  

(六)威胁恫吓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  

(七)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  

(八)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二)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者。  

第六条 凡受校纪处分者,并处以附加处理:  

(一)享受贷款的学生,依据相关规定终止贷款,并责成提前还贷;  

(二)享受奖励、资助的学生,终止发放或追回奖金、资助金;  

(三)学生干部违纪受处分,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二章处 分  

第七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破坏安定团结、组织或煽动闹事、扰乱校园或社会秩序者,视情节分别给予处分:  

(一)凡参与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其策划、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参与罢课或罢考者,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其策划、组织、煽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私自结社、结帮或出版、散发非法性刊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凡张(粘)贴或散布内容反动或带有煽动性的、不负责的大小字报、散发传单,制造谣言,诽谤污蔑,恶意攻击他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凡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造谣传谣,诽谤污蔑,恶意攻击他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凡冲击党政机关、扰乱正常工作、教学及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其组织煽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等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或活动者,经规劝教育后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组织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凡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予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有其他组织或煽动闹事的行为,扰乱校园或社会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同时做如下处理:  

(一)处以管制、拘役、徒刑等主刑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属于过失犯罪,被处以拘役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构成刑事犯罪而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法,有以下行为受到处罚的,视情节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一)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三)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四)妨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  

(六)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  

第十条 违反行政、民事等法规者,视情节分别给予校纪处分  

(一)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拘留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受治安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因民事违法,经确认给其他合法民事主体造成重大损失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录相、视频者,登录不健康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隐匿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卖淫、嫖娼或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偷窃、诈骗、敲诈、勒索、抢夺等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做如下处理:  

(一)偷窃行为  

1.作案价值不满100元,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作案价值超过1000元或多次作案累计价值5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偷盗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除公安司法机关予以处理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等,与作案者同论;  

6.经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有诈骗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有抢夺、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有涂改或伪造票据、证件、证明、学历、成绩单等,冒充领导签字弄虚作假,或私自冒领他人存款、汇款,盗用他人饭卡、电话卡或其他储值卡等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酌情予以经济补偿、赔偿外,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治安处罚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不含100)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打架斗殴者  

(一)动手打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1.挑起事端;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  

3.一旁助威;  

4.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增加困难。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组织、策划、指使他人打架者;  

2.纠集他人打架者;  

3.持械殴打他人或持械打架者;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四)打架事件发生后,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打架斗殴致人伤者,除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外,并要负担受害人医疗、护理费等因看病所需的一切必要费用;  

(六)凡打架致伤他人者,必须在三日内交3000元作为受害人的医疗备用金;  

(七)下列情形之一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主使、纠集院外人员殴打本院学生者;  

2.因打架造成严重伤害事故或构成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者;  

3.与院外人员发生冲突而打架者;  

4.对拒不支付受害人因看病所需的必要费用者。  

第十五条 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用麻将、扑克及其他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者,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组织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提供赌具、赌资()及场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  

(一)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同一学期因旷课再次受处分者,旷课时数累加计算,并视情节从重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严禁酗酒,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酗酒闹事者,从严从重处理,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在公众场所不得吸烟,吸烟经教育不改者,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严禁吸毒、贩毒。吸毒者视情节予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贩毒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在考试中有违规行为或考试作弊行为者依照《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在学生公寓违规违纪者,依照《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得组织未经批准的外出活动,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者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扰乱宿舍、餐厅、课堂、图书馆、院门、会场、剧场、赛场等场所公共秩序者;  

(二)因学习成绩、考勤、就业、考试、评优评奖、贫困资助等,对相关工作人员(包括学生干部)进行恫吓、威胁、谩骂或弄虚作假者;  

(三)同学间发生矛盾或纠纷,不通过组织,找他人恫吓、威胁另一方者;  

(四)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等物品者;  

(六)拨打骚扰电话,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者;  

(七)进行违规违法的经商活动者;  

(八)在校园内掷摔瓶子等杂物者;  

(九)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及其他应急设施者;  

(十)公众场合男女同学之间行为过分亲密,影响校园文明形象经教育不改者。  

第二十四条 有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或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者,视情节和后果,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予以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七条学生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对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设置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其中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12个月,以一年为限。  

第三十一条 毕业时未解除察看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对其表现情况做出鉴定,学生处依据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审核,决定是否换发毕业证书。  

在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被开除的学生,应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对执意不离校者,学院可请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报告情况  

1.如有违纪事件发生,班主任或辅导员应及时向二级学院通报情况;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要同时向学生处、保卫处报告;  

2.较严重的或有可能导致为恶性事件的,在现场人员要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控制事态的发展。  

(二)组织调查  

1.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或人员(两人以上)应及时调查取证,找违纪者谈话,调查了解情况,保存好相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笔录及其他相关资料,同时对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违纪者应写出违纪事件详细过程、书面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有关部门、人员应及时做出处理。  

2.涉及院外人员参与、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保卫处调查清楚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同一违纪事件涉及两个以上学院的学生时,由各二级学院协调调查处理。  

(三)核备程序  

1.凡记过以下处分,由各二级学院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报学生处备案;  

2.留校察看处分,由各二级学院做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处,学生处根据有关部门调查证明材料,做出处理决定,报主管院长签发,处理决定学生处备案;  

3.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召集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被开除的学生,报教育厅备案;  

4.对于学生在学生宿舍的违纪处理: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公寓管理科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报违纪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及学生处备案;其他处分依照前三款执行;  

5.凡涉及考试违规、作弊的处理,教务处依照《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直接处理,结果报二级学院、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处分解除程序  

(一)个人申请  

处分期满,受处分本人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交辅导员核查;  

(二)辅导员组织班委会评议提出意见,报二级学院审核。  

凡记过以下处分,由各二级学院做出解除处分决定,决定报学生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各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意见,上报学生处审核,做出解除处分决定,报主管院长审批签发,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申诉程序  

第三十六条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规定》向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我院非学历教育学生的违纪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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