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4号)及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资助对象为我院在籍二年级以上(不含五年制)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道德品质良好,综合素质佳。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本专业年级排名前30%,且无不及格科目。积极进取,奋发向上,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学年综合素养测评成绩良好;
(四)上学年参加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社会公益等活动时间不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低于2次;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的;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建档立卡家庭,军烈属、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以及老少边穷地区的贫困家庭子女或在校学习期间,家庭或个人遇到突发事件、正常生活和学业受到严重影响的学生优先),生活俭朴的学生。
第三章 奖励人数和奖励标准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省教育厅下达。
第六条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章 评审和发放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程序:
(一)学院学生工作处按教育厅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的名额给各二级学院下达指标;
(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在9月初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向学院提出申请,经班主任、辅导员审查、筛选后上报二级学院;
(三)各二级学院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严格审查,在限期限额内组织评选,评选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学生工作处提交评审报告(包括评审小组、名额分配、评审程序、公示情况及举报处理)、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推荐名单等相关材料;
(四)学生工作处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及相关文件精神,依据本办法对推荐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限额内评审,评审结果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照教育厅规定时限,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及相关资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六)教育厅批复后,学院通过校园网或学生处公众平台及时公布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同时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受奖励资助学生评审的原始资料一并存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妥善保管五年。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章 评审要求及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门管理此项工作。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在评审中要严格审查,层层把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凡在评审中弄虚作假、谩骂威胁老师或学生干部者,除取消其参评资格外,视情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上报后或在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期间有铺张浪费、违犯校规、校纪,受到学院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或受到纪律处分的,学院将视情予以终止或追回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五条 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年,参加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社会公益等活动时间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低于2次的学生,学院将追回其奖学金并撤销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