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5号)及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是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评定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我院在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人数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受助名额由省教育厅确定下达。
第五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500元,一般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处分者;
(三)学习努力,认真听讲,能够完成学业,生活俭朴,诚实守信,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集体荣誉感强,道德品质良好,综合素养测评列班级中上水平;
(四)大二、大三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上学年参加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社会公益等活动不少于20学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低于2次;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好,体质测试达标者;
(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章 评审和发放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程序:
(一)学院学生工作处按教育厅下达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给各二级学院下达指标;
(二)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在9月初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向学院提出申请,经班主任、辅导员组织班级民主评议,严格核查后上报二级学院;
(三)各二级学院依据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情况及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严格审查,在限期限额内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国家助学金评审报告(包括评审小组、名额分配、评审程序、公示情况及举报处理)、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并附相关材料;
(四)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学院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照省教育厅规定时限,将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及相关资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五)教育厅批复后,学院将国家助学金分两学期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九条 受助学生评审的原始资料一并存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妥善保管五年。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再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章 评审要求及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资助管理中心专门管理此项工作。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在评审中要严格审查,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凡在评审中弄虚作假、漫骂威胁老师或学生干部者,除取消其评审资格外,视情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上报后或在享受国家助学金期间有铺张浪费、违犯校规校纪受到学院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或受到纪律处分的,学院将视情节予以终止或追回国家助学金的处理。
第十五条 大一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学年参加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社会公益等活动时间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低于2次,学院将追回其助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