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学生工作事故的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生工作事故认定与处理机构分为校、院两级,即:
1.学校学生工作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
2.院级(含相关的学生工作部门)学生工作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院级领导小组)。
第六条 学校领导小组一般由学校主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具体参加人员由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大小、性质、类别等确定。主要职责:
1.涉及多(部门)的学生工作事故的调查、认定、处理及复议;
2.严重事故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的审核、批准、处理及复议;
3.重大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学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主任
由学生处处长兼任。
第七条 院级领导小组一般由二级学院党政领导、主管相关工作人员、教职工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本学院一般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2.本学院严重事故的调查、认定和初步处理意见上报;
3.涉及本学院重大事故的协助调查、认定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