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工作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4-02-08点击数:

第三章 学生工作事故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认定为一般学生工作责任事故:

1.学生日常管理无任何工作记录,违反学生工作相关管理制度,连续一个月内不召开一次班会、班干部会;一学期内,全院学生工作会议无故旷会 3 次及以上的;

2.学生出现违规、违纪事件(如: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使用违禁物品,或藏匿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学校已调查核实反馈,二级学院相关人员仍未及时处理、袒护学生、隐瞒

不报;或在处理时避重就轻、应报不报,造成工作延误和不良影响,累计达 2 次以上的;

3.学生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处理后,二级学院相关工作人员未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并做好思想疏导工作,而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学生宿舍安全检查中,连续 2 次发现所辖班级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夜不归宿达 8 人以上的;

5.学生在校外私自租房居住被举报或已被查实,二级学院相关人员没有及时采取得力措施使其安全返校而造成不良后果,累计达 2 次以上的;

6. 公开学生的隐私,造成较大影响;学生相关档案材料因保管不善缺损、丢失的;

7.学生有严重心理疾病或其他异常情况,因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8.正常上班时间,言行、举止、仪表不得体,在学生中造成较大影响或因饮酒误事而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9.不经查实,随意越级给学生乱批条、批假,为学生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各类证书、证件、证明,造成较大影响的;

10.未经院领导批准,私自组织所辖班级集体外出活动的;

11.在学生评奖评优、困难生认定工作中,因违反规定程序、标准或督导监管不力,导致结果有失公平、公正,被学生(家长)或媒体举报,经核查属实的;

12. 没有组织学生及时完成相关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或所带班级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或对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推诿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逾期或错漏较多,导致学校整体工作延误的;

13.对学生的合理诉求解决不及时、解释安抚不到位,致使学生对外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14.对所发生的责任事故,不能正确对待,且故意干扰学校或二级学院对事故认定处理的;

15.对学生管理及学生服务相关制度和政策不知晓、不了解或未告知学生,造成不良后果;

16.院级或学校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认定为严重学生工作责任事故:

1.在学生入学资格审查过程中弄虚作假,在考试等重要环节故意伪造或篡改学生档案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学生评奖评优、干部选拔任用、学生入党等工作中,接受学生(家长)吃请或收受财物,营私舞弊,使最终结果有失公平、公正,群众举报或媒体反映强烈的;

3.对情况异常、需重点关注(如学生患危重急病、严重心理疾病等)的学生未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并上报院领导、通知学生家长的,延误救治造成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4.体罚、辱骂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5.发现学生参与各类迷信、邪教、传销、非法组织活动,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未经院领导批准,私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致使学生发生一般交通事故或集体性事故的;

7.在工作中因言论不当、失误,或对学生群体性的合理诉求处理和解决不及时,导致学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8.班费管理中有贪污侵占行为而造成严重影响的;

9.院级或学校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认定为重大学生工作责任事故:

1.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等言论或淫秽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

2.因疏于管理导致学生发生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事件,造成学生伤残或死亡的;

3.扣留学生各种奖励、补助等据为私有,数额较大,或以为学生获取某种荣誉或利益为由,收受学生或家长钱物,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4.体罚、侮辱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的社会影响的;

5.对有明显异常行为的学生未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造成学生失踪、伤残、死亡的;

6.未充分履行预警义务或疏于教育管理,导致所辖班级学生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发生重大事故的;或致使学生使用违规物品、违规操作(作业),而造成学生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7.与异性学生非正常接触,违背教师师德,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的社会影响的;

8.学生擅自离校,未及时通知家长,未上报学院,且学生出现重大伤亡事故。

9.因为管理或疏导工作不到位、处理不及时,导致班上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

10.学生出现心理健康问题或行为异常时,未及时发现、上报及处理导致严重后果的;

11.学生在宿舍、教室等场所私拉电线或使用违禁电器,造成重大火灾或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

12.学校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有关学院、部门的主管领导需承担领导责任。责任的性质、大小由学校领导小组认定,并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分别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措施,后果特别严重的,可酌情给予党政纪律处分。

1.对学校的下达的工作任务不传达、不部署、不督导,导致工作延误,致使学校整体工作因此受到严重影响的;

2.对已发生的责任事故不做处理、隐瞒不报;或故意降低等级处理、程序不正当、定性不准确的;

3.疏于教育管理和督导检查,致使本学院一学年内发生 6 人次一般事故,或 2 人次严重事故,或 1 人次重大事故的;

4.因本学院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不到位、不及时,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且处置不力的;

5.有学生(家长)举报学工人员有涉嫌构成责任事故情况,而不积极调查核实、处理和反馈;或故意隐瞒、避重就轻、拖延不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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