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学生工作事故的申诉程序
第二十四条 所有等级的学生工作事故经学校领导小组审定、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学校按程序将审定结果通报给相关单位及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学生工作事故责任人、责任部门对责任事故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工作责任事故处理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挂靠在纪检部)提出复议申请,申诉委员会召集具体参议人员(参议人员采取亲属或事件处理当事人回避政策)受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须在 3 个工作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复议。复议结论,提交院长办公会重新审议,院长办公会重新审议后的决定为学校最终决定,学校原则上在受诉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