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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的其他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可由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另行认定。
第二十八条 广大教职工、学生有权向学校负责人、校级领导小组、学生工作处、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归学校学生工作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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