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学生工作事故的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一般事故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由所在学院、部门对其分别采取书面(会议)检查、诫勉谈话、校院通报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严重事故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由学校对其分别采取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降职、撤职处理调离待岗等措施。
第十九条 重大事故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由学校分别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和调离待岗、降职降级等处理。
第二十条 一学期内出现 5 次及其以上责任事故,加重一级处罚。对于一年内或一学年内出现 5 次一般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或 3 次严重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或 1 次重大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部门领导有过错的,应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严重、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分别扣除其 1 个月、3 个月奖励绩效工资待遇。
第二十二条 发生工作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除给予事故责任人以上相关处理外,责任人还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的有关材料、处理意见、处理结果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由学生工作处、组织部、人事部备案存档,计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业务档案或人事档案。